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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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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
11
十一、檢察官傳訊人口販運被害人,於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時,應以 函文或電話通知該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,派員執行安全維護工 作。必要時,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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