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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同第十點說明。
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
明定檢察官對於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之處理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