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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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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歸還時
      ,應經本監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將身分證
     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