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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歸還時
      ,應經本監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將身分證
     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
11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歸還時
      ,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將身分證
     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