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歸還時 ,應經本監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將身分證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歸還時 ,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將身分證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