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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
第 11 條
跨國(境)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中,檢察官發現疑似被害人時,應即進
行被害人之鑑別;法院審理中,發現疑似被害人時,應即移由該管檢察官
處理。經鑑別屬被害人,其有安置必要者,治安機關應即協調安置機構,
並護送至安置機構進行安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