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18:3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
第 11 條
跨國(境)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中,檢察官發現疑似被害人時,應即進
行被害人之鑑別;法院審理中,發現疑似被害人時,應即移由該管檢察官
處理。經鑑別屬被害人,其有安置必要者,治安機關應即協調安置機構,
並護送至安置機構進行安置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