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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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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
廢止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11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檔卷,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 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卷。 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。 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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