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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1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檔卷,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
  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卷。
  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。
  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。
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
11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檔卷,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
  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卷。
  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。
  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。
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
11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檔卷,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
  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卷。
  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。
  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