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,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、轉借、調換 、轉讓、增建、改建、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,或有違反借用契約約 定之行為。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,經查 獲者,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,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 得再請借宿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