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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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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,若在監行狀表現良
      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○.一 至
      ○.五 分。
      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或累再
      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級別,不受第
      十六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