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,若在監行狀表現良 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○.一 至 ○.五 分。 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或累再 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級別,不受第 十六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