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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1
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,若在監行狀表現良
      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○.一 至
      ○.五 分。
      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或累再
      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級別,不受第
      十六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
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11
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,若在監行狀表現良
      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○.一 至
      ○.五 分。
      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或累再
      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級別,不受第
      十六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
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
11
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 10 分之 1  者,若在監行狀表
      現良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 0.1
      至 0.5 分。
      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或累再
      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級別,不受第
      16  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
11
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 10 分之 1  者,若在監行狀表
      現良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 0.1
      至 0.5  分。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
      、舊法或累再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
      級別,不受第 16 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
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
11
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 10 分之 1  者,若在監行狀表
      現良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 0.1
      至 0.5  分。
      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或累再
      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級別,不受第
      16  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
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
11
十一、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 10 分之 1 者,若在監行狀表
      現良好,得依本注意事項第 16 條所列之標準,酌予提高起分 0.1
      至 0.5 分。
      受刑人入監前羈押日數較長或同時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或累再
      犯之累進處遇,在監執行行狀良好者,得配合刑期及級別,不受第
      16  條所列標準之限制,逐月酌量核高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