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工作分配: (一)戒護科指派管理人員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、物品保管業務。 (二)院檢、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,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,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,眼同檢視分類,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 數量無誤,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,完成後妥為收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