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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11
十一、工作分配:
  (一)戒護科指派管理人員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、物品保管業務。
  (二)院檢、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,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
       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,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
       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,眼同檢視分類,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
        數量無誤,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,完成後妥為收存。
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
11
十一、工作分配:
  (一)戒護科指派管理人員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、物品保管業務。
  (二)院檢、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,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
       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,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
       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,眼同檢視分類,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
        數量無誤,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,完成後妥為收存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
11
十一、工作分配:
   (一) 戒護科指派夜勤管理人員及替代役男協助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、
        物品保管業務。
   (二) 院檢、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,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
       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,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
       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,眼同檢視分類,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
        數量無誤,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,完成後妥為收存。
   (三) 女收容人新收入所,除於收容中心辦理一般名籍調查作業、金錢
        保管外,其餘物品保管及檢身、物由女所中央台負責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