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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
11
十一、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 3  個月內遷出宿舍,受撤免職
      處分人員,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,應於 1  個月內遷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