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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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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
11
十一 協議紀錄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,並由 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,及加蓋機關印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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