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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1
十一  協議紀錄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,並由
      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,及加蓋機關印信。
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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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  協議紀錄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,並由
      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,及加蓋機關印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