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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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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
11
十一 每日所用主副食,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,報告機關 長官後,張貼炊場,公布週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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