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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 11
十一  每日所用主副食,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,報告機關
      長官後,張貼炊場,公布週知。
民國 70 年 12 月 17 日訂定
11
十一  每日所用主副食,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,報告機關
      長官後,張貼炊場,公布週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