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政風機構對本機關首長、副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、會議室、貴賓 室等場所,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,規劃辦理反竊聽(錄 )檢測,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。 前項反竊聽(錄)檢測,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(構)支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