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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11
十一、政風機構對本機關首長、副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、會議室、貴賓
      室等場所,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,規劃辦理反竊聽(錄
      )檢測,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。
      前項反竊聽(錄)檢測,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(構)支援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
11
十一、政風機構對本機關首長、副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、會議室、貴賓
      室等場所,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,規劃辦理反竊聽 (錄
      ) 檢測,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。
      前項反竊聽 (錄) 檢測,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 (構) 支援。
民國 82 年 02 月 04 日訂定
11
十一  政風機構應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、電話機、辦公室、會議
      室,以維護通信機密,發現異常裝置物,應保持現場完整,報告首
      長核可後,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