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性侵害防治中心對於依本要點自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取得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檔案資料,應予保密,對資料之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,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,不得逾越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所必要之範圍。 前項資料,如屬少年之前科紀錄或有關資料,性侵害防治中心並應 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塗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