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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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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
11
十一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觀察、勒戒處分係具連續性、動態性、不 可分割性之交互診斷、治療程序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就觀察、勒戒 同時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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