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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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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 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觀察、勒戒處分係具連續性、動態性、不
      可分割性之交互診斷、治療程序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就觀察、勒戒
      同時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