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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
十一 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觀察、勒戒處分係具連續性、動態性、不
      可分割性之交互診斷、治療程序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就觀察、勒戒
      同時裁定。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11
十一 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觀察、勒戒處分係具連續性、動態性、不
      可分割性之交互診斷、治療程序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就觀察、勒戒
      同時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