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各樓應推舉樓長一人,處理下列事務: (一) 日間離開寢室時,關閉走廊、浴室、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燈。 (二) 協助維持晾衣間、電視室、討論室等之整潔。 (三) 協助收拾盥洗室、浴室之清潔工具,放於一定位置。 (四) 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,應報請總務組檢修。 (五) 協助維持各該樓層之秩序。 樓長任期二個月,不得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