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
11
十一、各樓應推舉樓長一人,處理下列事務:
   (一) 日間離開寢室時,關閉走廊、浴室、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燈。
   (二) 協助維持晾衣間、電視室、討論室等之整潔。
   (三) 協助收拾盥洗室、浴室之清潔工具,放於一定位置。
   (四) 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,應報請總務組檢修。
   (五) 協助維持各該樓層之秩序。
      樓長任期二個月,不得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