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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 11
十一、各樓應推舉樓長一人,處理下列事務:
   (一) 日間離開寢室時,關閉走廊、浴室、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燈。
   (二) 協助維持晾衣間、電視室、討論室等之整潔。
   (三) 協助收拾盥洗室、浴室之清潔工具,放於一定位置。
   (四) 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,應報請總務組檢修。
   (五) 協助維持各該樓層之秩序。
      樓長任期二個月,不得連任。
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修正
11
十一、各樓應推舉樓長一人,處理下列事務:
   (一) 日間離開寢室時,關閉走廊、浴室、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燈。
   (二) 協助維持晾衣間、電視室、討論室等之整潔。
   (三) 協助收拾盥洗室、浴室之清潔工具,放於一定位置。
   (四) 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,應報請總務組檢修。
   (五) 協助維持各該樓層之秩序。
      樓長任期二個月,不得連任。
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
2
二  各樓應推舉樓長一人,處理左列事務:
 (一) 日間離開寢室時,關閉走廊、浴室、盥洗室及洗臉檯等處電燈。
 (二) 協助維持晾衣間、電視室、討論室等之整潔。
 (三) 協助收拾盥洗室、浴室之清潔工具,放於一定位置。
 (四) 各樓層之公共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,應報請總務組檢修。
    樓長任期二個月,不得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