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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
第 11 條
會計人員非依據原始憑證不得造具收支傳票,出納人員非依據收支傳票不
得為出納或保管移轉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