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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08
一百零八、(少年刑事案件經不受理判決後之處置)
          少年刑事案件因起訴程序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
          項規定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者,檢察官應於收案審核登記
          後,迅將全案送由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。但收受確定
          案卷,被告已滿二十歲者,應即另分偵字案逕依本法實施偵查
          。(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五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