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再審議事件之原確定決議,為律師懲戒委員會作成者,由律師懲戒再審議 委員會審議;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作成者,由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 會審議。 聲請再審議,應以書面敘述理由,附具繕本,連同原決議書影本及證據, 向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