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收養子女,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、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、第一千零七 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、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,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