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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079-4 條
收養子女,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、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、第一千零七
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、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
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,無效。
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
第 1079- 4 條
收養子女,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、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、第一千零七
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、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
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,無效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1079- 1 條
收養子女,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、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七
十五條之規定者,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