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,溯及於出生時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,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