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零六、(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(二))
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刑事案件,經檢察官調查
結果,認為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,應適用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
各款、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,為不起訴處分;其係
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,應簽報他結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
者,應於處分確定或簽結後被告未滿二十歲前,將原案函送該
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:
(一)依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之處分者。
(二)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不合法、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,或已經
撤回告訴後再行告訴,而依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
起訴之處分者。
(三)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簽報他結者。
(四)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移送之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
所列之案件,經依本法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者
。
(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、十、刑訴法二五二、二五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