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分別財產,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,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