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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行政函釋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1044 條
1.
發文日期:061.09.04
要  旨:
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(民法第
一千零五條) 結婚時,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所取得
之財產,為其聯合財產,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,妻之特有財產不
在此限。 (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) 又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
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 (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二項) 故違章人之妻所
持有之財產,除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之規定,曾為夫妻分別財產制
之登記 (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參照) 或為妻之特有財產 (民法第一千零
十三條) 及原有財產 (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) 外似均可聲請之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