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,應通知申訴人、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。 申訴人因案收容於其他處所者,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、影音、視訊、電話 或其他方式為之。 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,監獄應作成紀錄,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;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,應 記明其事由。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,應更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