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家庭生活費用,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。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,由夫妻負連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