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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民法 第 1003-1 條
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
一 本條新增。 二 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,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,均有責任,爰增訂此條 例為婚姻之普通效力,適用於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