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12.15

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,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。
10
十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終止借用契約:
(一)未依規定遷入居住,僅擺放傢俱、衣物或其他物品,而無居住事實
      者。
(二)遷入居住後,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。
(三)三個月內,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,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
      百八十三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