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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0
十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終止借用契約:
(一)未依規定遷入居住,僅擺放傢俱、衣物或其他物品,而無居住事實
      者。
(二)遷入居住後,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。
(三)三個月內,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,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
      百八十三日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