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5.01.01
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。
檢察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。但遴選之檢察官助理得不予職前 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