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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0 條
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
為使檢察官助理迅速熟悉檢察業務、強化專業能力,應使其接受職前訓練、在職訓練
。惟遴選之檢察官助理,因已具備相當專業知能,得不予職前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