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機關、司法警察機關應留存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統計數據,並應建立 稽核機制,以確保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、保存及銷燬程序符合本法及本辦 法之要求。 偵查中經核發調取票案件,法院、檢察機關得派員監督執行機關前項執行 情形。 前二項之規定,於各情報機關報請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 之一第九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