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規定有關教化、操行成績分數在各級別標準以上之具體事證,以一年 內有下列情形為限,並以本級為適用範圍: (一)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 及戒菸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發給獎狀之規定。 (二)符合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受刑人與被告吸菸 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增加成績總分累計達四 分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