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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
10
十、使用人停放車輛,因故意或過失,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
    其他車輛者,使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