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,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 者。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,應包括稽核之範圍、缺失或待改善事項、前條 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、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、理 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,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