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,於通知受訪談者且徵得其同意後,得進行訪 談,並當場製作書面訪談紀錄。如當場無法以書面製作訪談紀錄時, 得以其他適當方式代之。 進行前項調查,得全程錄音或錄影。但經受訪談者明確表示反對時, 不在此限。 第一項之同意、第二項之反對意旨,應載明於訪談紀錄或紀錄影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