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第 10 條
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,經主
管機關限期通知,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,應廢止其許可,並應通知法院
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