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宿舍借用人調職、離職、停職、留職停薪或退休時,應在三個月內遷 出;受撤職、休職或免職處分時,應在一個月內遷出;在職死亡時, 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。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 法留職停薪者,不在此限。除經報請准予延期者外,違反前項規定, 屆時不遷出者,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;其為現職人員者,並應議處。 遷出時應將宿舍騰空回復原狀,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