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,應遵守下列事項;如經勸 阻不聽,本署得停止其應用: (一)禁止飲食、嚼檳榔、吸菸、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。 (二)抄錄檔案時,以使用鉛筆為限;若有複製必要,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。申請人若有攜帶電子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,應於申 請時載明,經許可後始得為之。 (三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