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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
十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,應遵守下列事項;如經勸
    阻不聽,本署得停止其應用:
(一)禁止飲食、嚼檳榔、吸菸、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。
(二)抄錄檔案時,以使用鉛筆為限;若有複製必要,由業務承辦人員陪
      同複製為原則。申請人若有攜帶電子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,應於申
      請時載明,經許可後始得為之。
(三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。
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
10
十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,應遵守下列事項;如經勸
    阻不聽,本署得停止其應用:
(一)禁止飲食、嚼檳榔、吸菸、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。
(二)抄錄檔案時,以使用鉛筆為限;若有複製必要,由業務承辦人員陪
      同複製為原則。申請人若有攜帶電子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,應於申
      請時載明,經許可後始得為之。
(三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。